江镇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新生入学根据
第二条: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
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班级及教导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普教处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新生的学籍档案,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五条:各班班额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本地暂住证明及借读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普教处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普教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
第七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普教处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学校存档。”
来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普教处同意,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学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学生,经普教处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班级。暂读学校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我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我校。原注册班级须依据该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不在原注册班级。毕业证书由学校核发。
第九条:办理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跨省、及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我校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本地)居住的;
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本地),工作,且具有本(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第十二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学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